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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68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8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68号
当事人:醴陵市优品惠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BPCF46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中兴街
经营者:温莉
身份证号码:430***************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优品惠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在该营业场所墙壁上贴有“骆驼奶的主要成分:异亮氨酸:抗贫血、治疗精神障碍,胱氨酸:治疗脂肪肝和解毒效果对病后、产后脱发有疗效......”“喝驼奶的10个理由: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防止心脑血管病......”的宣传广告海报。当事人涉嫌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
经查证:当事人的宣传广告海报和宣传单是2023年3月在醴陵市云图广告装饰部制作的,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在网站上查询,然后提供给广告公司的。宣传广告海报“骆驼奶的主要成分:异亮氨酸:抗贫血、治疗精神障碍,胱氨酸:治疗脂肪肝和解毒效果对病后、产后脱发有疗效......”“喝驼奶的10个理由:降脂、降压、起到调节作用,防止心脑血管病......”分别做了10张,规格50cm*80cm,单价30元/张,共600元;宣传单“新店开业 骆驼奶的主要成分:异亮氨酸:抗贫血、治疗精神障碍,胱氨酸:治疗脂肪肝和解毒效果对病后、产后脱发有疗效......”做了1300张,规格A4,单价2元/张,共2600元,合计费用一共是3200元,当事人宣传广告海报和宣传单里的骆驼奶是从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40盒“驼升宝”益生菌驼奶多维营养粉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号:SC10634122206364),进价是23.8元/盒,销售价是33元/盒 ,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已经全部销售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公司制作宣传广告海报和宣传单的票据及附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宣传广告海报和宣传单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改正后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的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第5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九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少于13万元的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且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