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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2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4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7-2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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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02号
姓名(名称):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0MRA818
负责人:杨**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桂家园5栋504
联系电话:132****1729
你单位于 2023年7月2日07时36分在醴陵市源门铺实施了用 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的行为,涉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本机关于2023 年7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7 月2日在醴陵市源门铺路,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湘BQ****车厢尾部未做到密闭,存在垃圾水滴漏,导致路面散发一股恶臭味道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委托书;
3、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负责人杨**身份证复印件;
4、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受委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
5、车辆湘BQ****驾驶员张**身份证复印件;
6、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湘BQ****未做到密闭,存在垃圾水滴漏现场勘验笔录;
7、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市分公司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湘BQ****未做到密闭,存在垃圾水滴漏现场照片和视频;
8、车辆湘BQ****行驶证复印件;
9、当事公司项目经理黄*的调查询问笔录;
10、车辆湘BQ****驾驶员张**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年7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要求),我机关于 2023 年7月5日09时51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未密闭处进行修理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