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45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4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45号
当 事 人: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M6BE87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248号门面
经营者:付**、男、汉族、50岁、湖南醴陵人、
身份证号码:430************7412, 联系电话:130****3702。
你店于2022年12月21日15时42分许,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上正街248号门面(店名:芬香阁每日鲜果)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水果类等商品其违法占地面积为3.36平方米。
你店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4月25日、4月29日、5月17日、5月31日、9月13日、12月21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取证照片;
2、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12月21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照片;
3、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5月31日、9月13日、12月21日分别对你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4、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12月21日对你店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12月21日对你店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相关询问笔录;
6、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2022年12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芬香阁食品商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经营者付**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店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店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店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现责令你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