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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2〕第5044号

发布时间:2023-03-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44

醴陵市海燕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M7UK1B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65号

经营者:左**、女、汉族,57岁、湖南醴陵人

身份证号码:430*************4521 联系电话:131****3968

2022年12140848分许,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65号(店名:鸿艳源顺服装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鞋类等商品其违法占地面积为2.16平方米。

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2日、1213日、1214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取证照片

2、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4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照片;

3、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2日、1213日、1214日分别对你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4、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4日对你店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4日对你店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相关询问笔录;

6、醴陵市海燕服装店2022年1214现场勘验笔录;

7、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

8、醴陵市海燕服装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者**丈夫张**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36日,我局依法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现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14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