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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7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007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朱**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9115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李洲村******* 联系电话:156****8777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13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正和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8、18020817092)在G106线1722K+300M处公路上行政检查时,对途经该路段的湘B*****车辆实施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经检查,该车车牌为湘B*****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上载有38吨渣土,从醴陵市**矿业装载的,运到醴陵市****硅业厂,运费是230元(还未收取,到达目的收取运费),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道路运输服务平台查询不到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车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2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朱**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