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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8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010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山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 联系电话:136****2787 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20日13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朱锋华和丁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086)等4人在醴陵市浦口镇南山幼儿园路口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鲁MD****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我局执法人员示意其靠边停车,向驾驶员孟**出示了执法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员孟**当场出示了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鲁交运管滨字3716********号);业户名称:山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滨州市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发证日期:2021年5月16日。孟**出示本人从业资格证(证号:372325************)。现场检查车上载有600盘鞭炮。经询问驾驶员孟**,车上的鞭炮都是从醴陵市**鞭炮厂装载的,运送到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运费4700元。经调查,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滨字371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发证机关: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8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 交处罚告知〔2023〕A0128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孟**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初次发现超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5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