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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31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熊**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3015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宋甲村**         联系电话:152****1398                                                      

根据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你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20日17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黄杰彪和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1、18020817105)在湖南省醴陵市贺家冲处公路上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段的车牌号为湘AK****(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四轴载货汽车示意靠边停车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湘AK****,车型为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经询问你,该车装载货物为碎石,从江西省萍乡市****公司运送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区,运费是648元(未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本人的《从业资格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3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32,本机关对你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