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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43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运城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联系电话:180****1573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2月10日3时59分,我局执法人员李孝龙和袁建山(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7)在湖南省醴陵市G320线K1150+200M处公路上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晋MN****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示意其靠边停车,我局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业户名称:运城市荣胜物流有限公司。经询问驾驶员张*,车上载有成品鞭炮500件,是从醴陵市白兔潭镇运送至贵州省遵义市,运费4500元(到达目的地付款)。该车驾驶员张*当场出示了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1408********),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 交处罚告知2023〕A0143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5的规定,初次发现超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