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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46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112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1-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4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卢**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50************051
住址:广西北流市石窝镇六金村***** 联系电话:180****9612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12月14日1点28分,我局执法人员李孝龙、袁建山(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7)在湖南省醴陵市清潭村委会与醴陵东互通路口处公路上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桂K*****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示意其靠边停车。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现场检查车上载有成品烟花400件。经询问,车上的成品烟花都是从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装载运送至贵州省遵义市,运费4000元(到达目的地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车辆《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卢**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4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