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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60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6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付**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038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獭嘴镇杨家垅村******   联系电话:132****1274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12月22日14点38分,我局执法人员邹广平、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23、18020817077)等4人在醴陵市湖南工业大学醴陵陶瓷学院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车牌为湘BD*****车辆驾驶员你正在招揽乘客,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湘BD*****车辆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湘BD*****,车型为北京牌小型轿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车内发现一张收款二维码图(正面“微信支付”二维码、反面“支付宝”二维码),当时车上搭载3名乘客。经询问你和乘客,乘客都是从湖南省醴陵市湖南工业大学醴陵陶瓷学院到湖南省醴陵市黄獭嘴镇,约谈票价每人20元到达目的地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6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没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巡游出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6,初次发现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