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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61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易**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372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   联系电话:156****211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3年12月27日14点03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正、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8、18020817092)等4人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红光蔬菜店门口处公路上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台车牌号为赣J*****/湘*****挂车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福狮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我局执法人员示意驾驶员你靠边停车,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政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尾沙,从江西省萍乡市湘赣哇沙厂驶往湖南省株洲市白关镇,运费900元(到达目的地收取),你当场出示赣J*****车辆、湘*****挂车辆《道路运输证》。赣J*****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萍乡市***物流有限公司;证号:赣交运管萍字3603********;发证日期:2020年08月03日。湘B****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李**;证号:湘交运管株字4302********;发证日期:2017年07月12日。经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查询,湘B****挂车辆业户名称: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302********;有效期2019年06月24日至2023年06月23日。经询问,湘B****挂车辆实际使用人是你。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6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无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