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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3〕A0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14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1-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3〕A04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易**华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57岁
身份证号码:430************372 联系电话:156****21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
根据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驾驶车牌号为赣J*****/湘B****挂的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当事人、进行超限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12月27日17时2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胡正、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8、18020817092)在醴陵市S327线29K+300M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驾驶车牌号为赣J*****/湘B****挂的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经向你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尾沙(可分解物品)。经调查,该车从江西省萍乡市湘赣哇沙厂驶往湖南省株洲市白关镇。2023年12月29日11时18分经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67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670千克,超限率为21.77%。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过易**本人阅示并表示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路政处罚告知〔2023〕A041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