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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88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8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醴陵市万利来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21PP6F

地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艺瓷路旁

法定代表人:王四海

我局于202310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瓷泥生产,20232开始建设瓷泥生产项目,202310月建成,处于调试生产阶段,已建设安装15吨球磨机1台、练泥机1台、榨泥机6台等设备,总投资200万元。你(单位)于2023928日委托湖南联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瓷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瓷泥生产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3102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10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7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