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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89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460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2-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8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4028146L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嘉诚置业汽车商贸城4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易年华
我局于2023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建设喷漆、烤漆房一座,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立工业涂装台账,无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1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0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工业涂装台账,无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建立工业涂装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建立工业涂装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