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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91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462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2-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9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泰裕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85039D
地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
法定代表人:乔新宇
我局于2023 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日用瓷制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成型车间、制泥车间清洗废水及榨泥车间生产废水经加药沉淀后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六级废水沉淀池的第一、二级池沉积物已满,废水直接从第一级池处溢流排入外排水渠中,最终流入沩山镇大林河。采样人员对第一级废水沉淀池溢流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第三方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含污染物COD浓度为14mg/L,SS为2.74×103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2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2-2312048)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8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