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92号
发布时间:2024-01-04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46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9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巨龙陶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6607818G
地址:醴陵市清水江乡国强富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龙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019年3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30281096607818G001R),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7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