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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09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09

                                               

 

 

 

当事人:醴陵市粤客隆精品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T1KK0Q

经营场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潭神组8号

经营者徐志良

身份证号码:362***************

联系电话151********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NO:FS23100588030NO:FS23100588031、NO:FS2310058803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当事人待售的黄鸭叫(淡水鱼)和牛蛙的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老姜的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均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10月2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8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待售的黄鸭叫(淡水鱼)、牛蛙和老姜进行抽检,其中黄鸭叫(淡水鱼)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2.57kg;老姜抽样基数4kg、样品数量2.8kg;牛蛙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2.25kg。经检测,上述三种产品中的兽药或者农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不服检验结果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黄鸭叫(淡水鱼)、老姜和牛蛙的库存。据当事人经营者自述,2023年10月18日共购进老姜7.5kg、黄鸭叫(淡水鱼)4kg、牛蛙5kg。除抽取的样品外,均已对外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上述食品。经查该批老姜进价16.8元/kg,售价19.8元/kg;黄鸭叫(淡水鱼)进价31.8元/kg,售价39.8元/kg;牛蛙价15.8元/kg,售价19.8元/kg。涉案货值总额合计406.7元,除样品外产品已全部售出,获利36.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三份,证明本案启动执法程序有事实依据。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7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照片中的老姜、黄鸭叫、牛蛙均与抽检产品系不是同批次),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2023年10月18日购进的三种产品的库存。

证据(四)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徐志良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已经给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FS23100588030、NO:FS23100588031、NO:FS23100588034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结果,不申请复检;该三种产品均从醴陵黄沙农贸市场购进;收到检验报告后即采取召回措施,但已无法召回;老姜进货7.5kg,黄鸭叫进货4kg,牛蛙进货5kg,除抽取的样品外,上述食品(包括备样)均已对外销售完毕;老姜进价16.8元/kg,售价19.8元/kg;黄鸭叫(淡水鱼)进价31.8元/kg,售价39.8元/kg;牛蛙价15.8元/kg,售价19.8元/kg。

证据(五)牛蛙的《送货单》原件一份及老姜、黄鸭叫和牛蛙的数量确认单一份,证明三种产品的进货数量,老姜进货7.5kg,黄鸭叫进货4kg,牛蛙进货5kg。

证据(六)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S23100588030、NO:FS23100588031、NO:FS23100588034检验报告原件三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反映现场抽样过程的照片八张及样品购买清单一份,证明抽检的黄鸭叫、老姜和牛蛙中的兽药或者农药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明三种产品销售价格及抽样过程合法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一张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1月17日对涉案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局认为,老姜属于农产品、牛蛙和黄鸭叫属于水产品,系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2023年10月18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售的老姜、牛蛙和黄鸭进行抽检。经检测,三种产品的农药或者兽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听告字〔2024〕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违法所得36.5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406.7元,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第十条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所指,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和指导意见,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6.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