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10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10

                                               

 

 

 

当事人:醴陵市章发食品商店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湖下村沙洲上组123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7E1QOT;

经营者:陈旭;

联系电话:152********;

2023年10月27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从外地购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槟榔1000小包用于销售,货物暂存在德邦快递醴陵营业部,请求本局查处。本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后,前往德邦快递醴陵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5个编织袋共计1000小包的口味王槟榔,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0日,本局出具鉴定委托书(醴市监鉴委[2023]13-7号),请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1000小包口味王槟榔进行鉴定。2023年10月31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证明”1份,确认当事人经营的1000小包口味王槟榔为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产品。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2年6月15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日用品、烟零售。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湖北省随州市龚姓男子(微信名:口味王银江18373708677,微信号:gxw183183)手中购进1000小包无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口味王槟榔,用于经营。购进价格23元/包,销售价格26元/包,货值26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口味王槟榔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产品。

另查证:“口味王”注册商标是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第591909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德邦快递醴陵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1000小包口味王槟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资格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曹波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湖南口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鉴定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2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1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口味王”是属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0月31日,由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照片4张,《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用于经营的1000小包口味王槟榔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0月30日本局对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委托书(醴市监鉴委[2023]13-7号)1份,送达回证1份;本局对当事人出具的鉴定期间告知书(醴市监检鉴期[2023]13-10号)1份,送达回证1份;本局对当事人出具的鉴定结果告知书(醴市监检鉴结[2023]13-10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委托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1000小包口味王槟榔进行鉴定,当事人收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3]13-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收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三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3〕6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金额为26000元,侵权商品均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

一、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口味王”槟榔1000小包;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