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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24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17号
当事人:醴陵市鑫源通讯器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HHLU3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鑫都通讯城
经营者: 樊光伟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3年11月29日,本局接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书》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与“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陵市鑫都通讯城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柜内摆放有60片商品上标“OPPO”商标的手机用壳,其商品上标注的“OPPO”商标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OPPO”注册商标相同。上述手机用壳经“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OPPO”)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泽润辨(鉴)第000162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辨认(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凭该《辨认(鉴定)表》,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用壳依法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05年5月9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鑫都通讯城从事:通讯器材及配件零售、维修服务。
当事人于2023年9月底,从一外地商贩手中购进标“OPPO”商标的手机用壳63片,购进价为5元/片,购进货款为315元(付货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以10元/片的价格销售了3片,销售额共为30元。至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还剩下60片没有销售,违法经营额共为630元。上述手机用壳经“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鉴定为侵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OPPO”)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现场出具了一份《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泽润辨(鉴)第0001626号]。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该份《辨认(鉴定)表》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辨认(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商品的来源和供货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店内有标“OPPO”商标手机用壳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29日,“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请求书》各一份;《营业执照》、受托人张巧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受托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投诉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29日,“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OPPO手机配件价目表》、《营业执照》、“OPPO”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5073563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主体资格情况,以及“OPPO”是属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29日,由“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泽润辨(鉴)第0001626号]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OPPO”手机用壳是侵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OPPO”)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了“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实施扣押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3]01-30-5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用壳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收到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陵市鑫都通讯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了当事人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侵权商品“OPPO”手机用壳的外观情况;
证据九、2023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 1月 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第 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金额为63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三 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OPPO”手机用壳60片;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