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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18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24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18号
当事人:醴陵市黄记豆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NK75B8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汆溪村邓家洲组376号
经营者:黄磊
联系方式:18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豆制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邓家洲组376号检查时发现该地有豆制品加工小作坊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经查在其生产场所内未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件。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22年9月当事人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汆溪村邓家洲组376号作为豆制品生产经营场所,从长沙市购进生产原材料,通过自己生产制作的豆制品销往本地超市和农贸集市。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证件。
另查明,当事人属个人经营,没有建立完整的进货、开支和销售财务账目,没有保留进货单据,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事实;
4.2023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豆制品生产活动的经营情况;
5.当事人提供“香干”《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香干”豆制品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4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4〕第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服从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使本案能够顺利结案,并提交停止经营承诺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我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处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1条: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综合上述情况,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