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6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9026号

名称: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XDGF23A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负责人:邓*

联系电话:181****8568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0日,在醴陵市青云北路将醴陵市星悦茂地下商场的装修垃圾随意堆放在地下商场各出入口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 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0日08时27分,在醴陵市青云北路将醴陵市星悦茂地下商场的装修垃圾随意堆放在地下商场各出入口处,堆放点为星悦茂第25、27、28、29、30号出入口处,分别随意堆放建筑垃圾3方、4方、3方、1方、2方,共计13方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负责人邓*的身份证复印件;

8、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李**);

9、李**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26号),责令你单位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本机关于 2023年12月30日14时30分、31分、32分、33分、36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月9日签收。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 月18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