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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5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25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4-01-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5号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430281xxxxxxxxxx12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
联系电话:182****1771
你于2023年12月19日在醴陵市胜利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2月19日,在醴陵市胜利路人行道设置围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现场勘验,你在醴陵市胜利路人行道设置围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长4米、宽2米,共计8平米,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张**的调查(询问)笔录;
6、张**身份证复印件;
7、屋主刘**身份证复印件;
8、拆迁房屋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25号),责令你停止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21时08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
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捌佰元(¥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月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
处以人民币捌佰元(¥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
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