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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5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3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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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5号
姓名:林**
身份证号码:362321*************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联系电话:137****3136
你于2023年12月14日10时05分在醴陵市东富大道实施了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2月14日在醴陵市东富大道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占用人行道面积:堆放PE管占用城市道路长10米*宽2米,顶杆施工挖掘城市道路长2米*宽0.5米,合计:21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
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15号】,责令你于2023年12月17日17时00分前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PE管和修复擅自挖掘的城市道路,我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9时55分进行复查,你已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15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月9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