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8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3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1-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百味居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XL6A6Q
经营者:喻*
身份证号:430219************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
联系电话:139****1339
你于2023年12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大坪组24号101室实施了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2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大坪组24号101室 ,实施了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逾期未改正,经现场勘验你擅自设置地锁五把,施划停车位五个,其占地面积为70.49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醴陵市百味居餐饮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9、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15时56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200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3年12月27日15时00分前改正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要求拆除地锁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16时37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4年1月12日前拆除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并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99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2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月8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4年1月18日前改正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99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1月1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