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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8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百味居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XL6A6Q

经营者:喻*

身份证号:430219************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

联系电话:139****1339

你于2023年12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大坪组24号101室实施了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226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大坪组24号101室 实施了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逾期未改正,经现场勘验你擅自设置地锁五把,施划停车位五个,其占地面积为70.49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醴陵市百味居餐饮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9、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15时56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200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3122715时00分前改正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要求拆除地锁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16时37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4年1月12日前拆除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并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99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2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月8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4年1月18日前改正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锁施划停车位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99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11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