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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21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40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21号
当事人:醴陵市茶山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300479T
住所(住址):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进先
身份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31********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有病人住在三人间病房和走廊病床,收费清单显示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临床医师邹兵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邹兵承认当事人有病人住在三人间病房或走廊病床,却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艳秋提供的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床位费统计表显示,当事人全年的双人间床位费总额比每天住满的总额还要高。2023年9月1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艳秋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为非营利性乡卫生院,也是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按照《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文件规定,当事人收取床位费的标准为:双人间32元/人/天,三人间27元/人/天,普通病房18元/人/天。经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以及当事人临床医师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承认当事人有将住在三人间病房和走廊病床的病人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住三人间或住走廊的病人收取双人间床位费的数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临床医师邹兵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有病人住在三人间病房或走廊病床,却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茶山镇卫生院费用分类查询》3份,证明:有病人住在三人间病房和走廊病床,收费清单显示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进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其委托代理人黄艳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执法人员对黄艳秋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黄艳秋的身份,以及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事实。
8.《株洲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2》文件内体现“床位费”项目页面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事实。
9.当事人的病人汪桂英的《醴陵市茶山镇卫生院[H43028100211]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1份共3页,因现场检查时汪桂英未带身份证,所以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按双人间床位费标准收取住走廊病床病人费用的事实。
10.当事人的病人黄彐飞身份证复印件和《醴陵市茶山镇卫生院[H43028100211]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按双人间床位费标准收取住三人间病床病人费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4]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住在三人间病房和走廊病床的病人按双人间病房标准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本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以50000(伍万)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