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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22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22

                                               

 

 

当事人:醴陵市第四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2911970

住所(住址):醴陵市解放路狮子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林           

身份证件号码:4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取了学生教室空调电费,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9月22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第八条明确规定:“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当事人今年5月18日至8月31日违规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合计79503.8元,另2021年上学期至2023年上学期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金额无法统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今年5月18日至8月31日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明细共4页,证明:当事人今年5月18日至 8月31日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合计79503.8元

6、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杨白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白云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7、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白云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事实;

8、《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9、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17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清退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合计价款79503.8元;

10、当事人出具的《醴陵四中空调电费退费汇总表》。证明:当事人已清退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合计价款79503.8元;

2024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告〔2023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学生教室空调电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第八条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以及第18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有清退所有违法所得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130000(壹拾叁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