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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23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40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23号
当事人:醴陵市顺翔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AC2H7W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国瓷商业中心H栋102#
经营者:杨露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10月12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092295022363、143028100202310125831643),投诉称当事人销售违反食品安全的白毫银针茶,投诉人所提供的购买证据显示该商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9年3月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从云南西双版纳“西双版纳甘源茶厂”购进5饼包装用白色绵纸包裹的只标有“布朗山”字样、没有任何产品标签的茶饼(普洱茶),购进价格为80元/饼,销售价格为100元/饼,货值共为500元。2023年9月5日投诉人在该店购买2饼以上茶叶还有1饼曼松贡茶,以上金额销售金额共计460元(其中“布朗山”200元,曼松贡茶260元)。2023年9月20日又通过微信联系该店,要求买2饼“布朗山”茶叶,该店用一红色包装盒,包装盒上除印有“私房茶”字样,未见任何产品标签的外包装盒包装(一盒内装2饼)销售给投诉人,销售金额为200元,以上“布朗山”茶叶共销售 4饼给投诉人。2023年10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在该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商品,当事人已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自检查时止,当事人只售出此商品共4饼,共获利8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附件4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投诉人投诉事实属实及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商品;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经场所实际经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凭据2份,证明销售该商品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4〕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总货值为500元,处理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项减轻情形裁量幅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共计40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