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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26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26

                                               

 

 

事人: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7H8U4M 

法定代表人:吴明国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接到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A20230025)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919155241944(ZA20230025))。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精装大地红(爆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提出异议、复检的权利与须知,当事人已签字确认收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11月1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6年11月22日在本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烟花爆竹生产;当事人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B)YH安许证字〔2023〕022573号,有效期:2023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2023年9月19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精装大地红(爆竹)进行监督抽检,产品商标:渌江;规格型号:2-0;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未标注;批量:1290卷;抽样数量:检样数量:6卷、备样数量:6卷。根据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A20230025)显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积极整改,主动改进。

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涉案爆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库存,未发现涉案爆竹生产、销售账目。经询问,当事人生产涉案爆竹1290卷,成本4元/卷,出厂价5元/卷,9月19日供抽样6卷、备样6卷,剩余1278卷均已销售,销售所得6390元,获利1278元。故本案货值金额6450元,违法所得12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生产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人委托文飞林配合处理本案调查事项;

证据三:市局监督管理股出具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0070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A20230025)一份,内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2023)国监通字第200246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3091915524194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919155241944(ZA20230025))、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证明了涉案爆竹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及附件已确认收到;

证据六: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涉案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库存;

证据七:2023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涉案爆竹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获利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采取了整改措施、涉案爆竹未能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爆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4年 1月 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爆竹已基本全部售出,无法追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450元,违法所得1278元,适用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鉴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78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0384.5元,合计罚没款11662.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