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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28号
发布时间:2024-01-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46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28号
当事人:醴陵市青云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81738996844X
住所(住址):醴陵市瓷城大道邓光塘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闻伯
身份证件号码:430***************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醴发改[2023]327号》文件批复: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收取高中学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期14800元。但实际当事人收取高二学生的学费标准为19800元/人/期。当事人在学生新办理餐卡时,收取了30元/张的费用。上述行为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9月22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当事人高中部收费在2022年5月11日经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9800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经《醴发改[2023]327号》文件批复:“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收取高中学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期14800元。”当事人的高中部收费标准在2023年下降的情况下,未对高二学生按规定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还按2022年的收费标准收取每人每期19800元。当事人超出标准5000元收取144名高二学生学费合计价款720000元。
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湖 南省省发展改革委 湖 南省省教育厅 湖 南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第七条规定:“4、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收取成本费用。具体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第七条规定:“ 4、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以30元/张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了新办理餐卡的服务费合计76410元。
两项合计金额796410元,已全部清退,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施行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闻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二2203班班主任刘国斯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高二学生19800元学费的事实;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会计谢红平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高二学生19800元学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批复文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高二学生学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下学期至今年下学期办卡人数,证明:当事人2021年下学期至今年下学期办卡的数量;
9、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黄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龙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龙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向高二学生收取19800元学费以及2021年下学期到今年下学期新办餐卡收费的标准及数量的事实;
11、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高二学生元学费的金额以及2021年下学期到今年下学期新办餐卡收费的金额的事实;
1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高二学生19800元学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3、《湖 南省省发展改革委 湖 南省省教育厅 湖 南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下学期到今年下学期收取新办餐卡费用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3〕13-14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的学费以及新办餐卡服务费合计价款801410元;
12、当事人出具的各年级退费情况表。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已清退多收的学费以及新办餐卡服务费合计796410元。
13、当事人出具的《青云学校关于退还高二学生多付学费的有关说明》1分,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收学费资料有误,有1名学生是补交上学期学费,所以不需要退款的事实。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4 ]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高二学生学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取学生新开餐卡费用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有清退所有违法所得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30000(壹拾叁万)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