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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醴-2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6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4-01-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4〕醴-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令霞:
公民身份证号:430281xxxxxxxxxxxx
住址:醴陵市孙家湾乡李家山村杉坡组14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毛刷加工过程中,丝印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车间南侧的窗户以及东侧的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生产,未有效收集处理废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1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8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