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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30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6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30号
当事人:醴陵市八马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1369941P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张永桂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8日
住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张家湾组;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4年2月8日前有效】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9日收到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J2023YH0435)经抽样检验,醴陵市八马烟花花炮厂生产的“吉祥红炮”爆竹,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
经查证:2023年9月17日,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吉祥红炮”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J2023YH0435),经抽样检验,醴陵市八马烟花花炮厂生产的“吉祥红炮”爆竹,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受检的“吉祥红炮”爆竹是2023年4月生产,共生产432挂,成本价是2.8元/挂,销售价是 5元/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因已经全部售出而无法召回。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为2160元,共获利润为95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J2023YH0435),《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受检的“吉祥红炮”爆竹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收到了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未见受检的“吉祥红炮”爆竹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发货清单》1份,《销售单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受检的“多彩大地红”、“精品大地红”爆竹生产销售及获利情况,并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仓库内已经没有上述不合格的“吉祥红炮”爆竹产品。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全部售出而无法召回;当事人将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产品质量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 1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自由裁量权: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三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4320元,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合计罚没款5270.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