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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32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7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32号
当事人:醴陵市朋宏门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281MA4QBWJF97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玉瓷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朋飞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3年9月2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铝型材以及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7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和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经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铝型材,属不合格产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属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23年11月7 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将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抽样检验该批次的铝型材(80804A 上方,规格型号:6063-t5 1.0mm)、(80801A 上滑,规格型号:6063-t5 1.1mm)不符合T/HSLY 1-2021标准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规格型号:16Cr13Mn10Ni1N,Φ32X0.5mm)不符合Q/HH 1-2023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结果有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上述不合格的产品系当事人从湖北省大冶市正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规格型号分别为:铝型材(80804A 上方,规格型号:6063-t5 1.0mm)和铝型材(80801A 上滑,规格型号:6063-t5 1.1mm),其中铝型材(80804A 上方,规格型号:6063-t5 1.0mm)购买了300kg,购进价格是21元/kg,销售价格为22元/kg,到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已经销售完毕。铝型材(80801A 上滑,规格型号:6063-t5 1.1mm)购买了300kg购进价格是21元/kg,销售价格为22元/kg,到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已经销售完毕。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规格型号:16Cr13Mn10Ni1N,Φ32X0.5mm)购买了200kg,购进价格是9元/kg,销售价格10元/kg,到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产品经加工后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为15200元,获利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一份(No:2023-16号),证明本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情况;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签字确认接收检验报告并不要求复检;4、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主要内容;5、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进销存以及获利情况,6、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是否召回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送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并接受到检验报告。
证据五:由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报告书编号:2023041Z)、(报告书编号:2023040Z)、(报告书编号:2023038Z)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均系不合格的产品。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情况;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是否签字确认并不要求复检;4、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主要内容;5、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进销存以及获利情况,6、当事人不合格产品是否召回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4年 1 月25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对当事人: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5200元,罚没合计1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