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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33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7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33号
当事人: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0497880D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蛇形组
法定代表人:温兆文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接到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的举报信,举报称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仿冒该公司商标“树勇牌”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生产违法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有外标“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树勇牌”精品大地红鞭炮69箱、“吉祥满地红999”鞭炮100箱、“吉祥满地红888”鞭炮393箱,且仓库内另有未使用的精品大地红外包装纸箱9个、“吉祥满地红999” 外包装纸箱 2个、“吉祥满地红888” 外包装纸箱1个,树勇牌围标纸1卷。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1990年7月18日注册登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办理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湘B)YH安许证字[2022]022760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受江西省一黎姓客户的要求,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同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客户自带的外标有生产厂家为“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树勇牌”的“精品大地红”、“吉祥满地红999” 、“吉祥满地红888”外包装箱生产了精品大地红鞭炮69箱、“吉祥满地红999”鞭炮100箱、“吉祥满地红888”鞭炮393箱以待销售,总货值金额为21054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还未与委托人发生交易行为未获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提供的材料共六份,包括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三:2023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的《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万市监商案移函(2023)1号】及附件共六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举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现场生产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共计三张,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5、当事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4〕第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金额为21054元,侵权产品品均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外标“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树勇牌”精品大地红鞭炮69箱、“吉祥满地红999”鞭炮100箱、“吉祥满地红888”鞭炮393箱、精品大地红外包装纸箱9个、“吉祥满地红999” 外包装纸箱 2个、“吉祥满地红888” 外包装纸箱1个,树勇牌围标纸1卷。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