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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35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7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35号
当事人:肖雨婷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4EJM5X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石坝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雨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
联系电话:183********
2023年11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接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21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01ZZ2309026039,规格型号dn50×2.0mm(G1);编号:01ZZ2309026040,规格型号dn75程2.3mm(G1),产品名称:PVC排水管,受检单位:肖雨婷,生产单位:江西苏瑞管业有限公司,经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TD-20230928-012S-21,STD-20230928-012S-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58361-2018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报本局立案。
经查证:2023年11月9日,我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21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01ZZ2309026039,规格型号dn50×2.0mm(G1);编号:01ZZ2309026040,规格型号dn75×2.3mm(G1),产品名称:PVC排水管,受检单位:肖雨婷,生产单位:江西苏瑞管业有限公司,经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编号:STD-20230928-012S-21,STD-20230928-012S-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58361-2018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编号:01ZZ2309026039,01ZZ2309026040,),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该两个受检批次的PVC排水管编号为:01ZZ2309026039,规格型号dn50程2.0mm(G1)共购进24米(4米/根),购进价格是4 元/米,销售价格是 5元/米,该产品货值金额为 120元,利润为24元;编号为:01ZZ2309026040,规格型号dn75程2.3mm(G1)共购进了24米(4米/根),购进价格是7.5元/米,销售价格是 8.5元/米,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04元,利润为24元。上述两个批次的PVC排水管到目前已全部销售,货值共计324元,利润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信息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无抽检批次PVC排水管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销售该两个抽检批次PVC排水管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该两个抽检批次PVC排水管的获利情况。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报告编号:STD-20230928-012S-21,STD-20230928-012S-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58361-2018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六、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了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0:STD-20230928-012S-21,STD-20230928-012S-24)。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掺杂掺假的杂质是无毒无害物质,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少于2.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712.8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合计罚没款760.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