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36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67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36号
当事人:醴陵市汤勇建材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桐子垅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5BLM61
经营者:汤志祥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3年11月7日,本局接到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037Z)、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0048)。《检验报告》(2023037Z)显示:热轧带肋钢筋(调直)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不合格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11月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送达至醴陵市汤勇建材店并告知其提出异议、复检的权利与须知,当事人已签字确认收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0年8月31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金属材料销售。2023年9月26日,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进行监督抽检,型号规格:HRB400E,Φ8;商标:JXPG;生产日期/批号:2023.08.12/22311704;生产单位: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抽样基数:0.4吨。根据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037Z)检验结论显示,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积极整改,主动改进。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库存,未发现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进货、销售账目。经询问,当事人从醴陵市宏福贸易有限公司进购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调直)0.4吨,进购价3500元/吨,0.4吨热轧带肋钢筋(调直)除用作抽检产品外,剩余产品当事人经营者用于修建自家自建房前坪。故本案货值金额1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市局消费者权益管理股出具的《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3-17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湖南省湘冶金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037Z)、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0048),证明了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调直)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盖章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已确认收到;
证据六: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涉案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库存;
证据七: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调直)的进货情况、未经销售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采取了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4年1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1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调直)未经销售,社会影响较小,无违法所得,适用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依据“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