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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25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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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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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25号
名称: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65799
住所(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与东二环西南角湘域相遇大厦北栋2506室
联系电话:177****1346。
2023年11月6日我局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90号),你单位施工的醴陵市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项目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项目位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李畋路,2023年10月25日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醴陵市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5#栋塔式起重机(备案编号:湘B1-T-22792)的力矩限制器存在人为失效的情况,2023年11月23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至该项目施工地,发现5#栋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已正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5#栋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在使用5#栋塔式起重机过程中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第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佐器、 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的规定。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刘**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4.醴陵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项目经理任命书》复印件;
5.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6.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7.刘**身份证复印件;
8.醴陵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醴陵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复印件;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2.照片证据;
13.醴陵新华联商业广场C4区《监督整改回复单》复印件;
14.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复)查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202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月2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