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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24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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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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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2024号
当事人姓名:邱*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醴陵市新市场*******
联系电话:185****3358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86号),你在醴陵市建宸大院5#栋3301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5月开始对建宸大院5#栋3301室进行装修施工,2023年10月12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至建宸大院5#栋3301室核实,发现你在装修过程中将三处墙体拆除,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拆除的三处墙体分别是:次卧空调机位墙体高2.3米,长1.2米,宽67厘米,墙体厚度30厘米;另外一次卧墙体高2.3米,宽60厘米,墙体厚度30厘米;赠送平台墙体高2.3米,宽40厘米,墙体厚度30厘米,当即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1月14日9时5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责令停止(改正)
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将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邱*的调查笔录;
3.邱*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建宸大院5#栋*****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
5.邱*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邱*调查(询问)笔录;
9.邱**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项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20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