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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44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78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44号
当事人:醴陵市飞翔鞭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8696XU
住所: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秋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55********
联系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2024年1月15日,本局收到2024003号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和NO:2023422301215130119号、NO:TXZJ/20231129028号、NO:TXZJ/20231129032号三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精品中国红(爆竹)”和“地毯红马头炮”的产品质量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签收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爆竹类产品生产销售。2023年12月5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进行了抽检,并出具NO:2023422301215130119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4月22日生产,产品名称为“精品中国红(爆竹)”的爆竹产品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进行了抽检,并出具NO:TXZJ/20231129028号和NO:TXZJ/20231129032号两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3月28日生产,产品名称为“地毯红马头炮、规格169头0.2g”和2023年4月21日生产,产品名称为“地毯红马头炮、规格91头/封0.2g”的爆竹产品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精品中国红(爆竹)”的爆竹产品生产50箱,生产成本是21元/箱,销售价格25元/箱,利润是4元;“地毯红马头炮、规格169头0.2g”和“地毯红马头炮、规格91头/封0.2g”的爆竹产品共生产100箱,生产成本32元/箱,销售价格36元/箱,利润4元。上述三款爆竹产品的合计是生产成本是4250元。销售金额4850元,利润是600元。当事人自认上述产品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4年1月15日,市局转发的不合格产品案件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爆竹产品的主体资格及其投资人身份情况。
3.NO:2023422301215130119号、NO:TXZJ/20231129028号、NO:TXZJ/20231129032号三份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4.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厂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没有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爆竹产品库存。
5.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上述批次爆竹产品共计货值和获利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 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爆竹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倍以上少于 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9700元,合计罚没款10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