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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45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78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45号
当事人:湖南省旺客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MA4PU4FX7D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村大屋组
经营者:范乐旺
身份证号码:360***************
联系电话:188********
2023年11月2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110203100862),内容为举报湖南省旺客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标签上标注的“果绿”是复配食品添加剂,没有标识复配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问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日。该行为已于2023年5月24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18年08月20日在我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生产与销售。2023年5月22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052236344906)反应当事人公司生产的“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标签上标注的“果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该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无“果绿”名称)。本局于2023年5月24日现场查实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10-291号),责令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改正食品添加剂“果绿”标注问题。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了该文件。2023年11月2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110203100862),其内容为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日的“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标签上标注的“果绿”是复配食品添加剂,没有标识复配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问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该内容反应当事人仍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改正食品添加剂“果绿”标注问题,存在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11月6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相关产品及包装袋。
当事人公司生产的“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食品的标签标识中标注的“果绿”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正规商品名称,是当事人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勇化工批发部采购,生产厂家为天津多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其配料表为柠檬黄、亮蓝、食用盐。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052236344906)、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3110203100862)及相关照片资料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投诉、举报;
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10-29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行为的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五):2023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现场检查未发现“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相关产品及包装袋;
证据(六):2023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4、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且已签收相关文书;5、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6、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果绿”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果绿”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正规商品名称。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新包装袋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兴喜旺”清凉老式薄荷糖标签上标注的“果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的规定。但果绿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正规商品名称,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整改。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