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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47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47

                                               

 

 

 

当事人:醴陵市微笑超市阳三石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CQJPN861   

经营者:吴行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晏南都S1栋一楼

202414日,我接到投诉人在问政湖南的一投诉举报:投诉人2023年1228日在醴陵市微笑超市阳三石店得手撕脆皮鸡1盒,君乐宝浓缩之士壶180g,手撕脆皮鸡单价39.8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保质期为59天,购买日已过期2天,投诉函后面附有投诉人付款电脑小票44.8元,时间:2023年1228日16:16:51。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15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10月份在长沙湖南庆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4盒手撕脆皮鸡生产日期为202310月29日,保质期为59天,进货价格是34.8元/,销售价格39.8/2013年12月28日过期之后销售了1给投诉人,获利5元。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建立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12345投诉单号[030020231206000877]工单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脆皮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撕脆皮鸡”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手撕脆皮鸡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1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准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5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2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