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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50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79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0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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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50号
当事人: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许成科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2********
2023年8月3日,本局接到株洲网信办转来网友举报当事人统一涨到2.5元一斤,是否触犯了反垄断法,同时提供了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米粉协)米粉涨价通知一份。
在向当事人的相关会员单位初步调查后,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就此事的定性问题逐级向株洲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8日认定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23年10月9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当事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并发布的米粉涨价通知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会员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是2019年10月21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会员有40家米粉厂。2023年上半年,米粉行业受到大米等原材料涨价、进口大米停滞等因素影响,2023年7月份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女婿肖德牵头下,经当事人的部分会员个别协商,在统一意见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以当事人的名义制作并发布了将扎粉(半干米粉)批发价定为1.8元/斤,餐饮店为2.3元/斤;米粉(湿米粉)批发价定为1.3元/斤,餐饮店为1.8元/斤的价格,并决定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的米粉涨价通知。当事人的会员中醴陵市永富米粉加工厂(以下简称永富米粉厂)、醴陵市湘财米粉厂(以下简称湘财米粉厂)、醴陵市金湘米粉厂(以下简称金湘米粉厂)、醴陵市金雁米粉厂(以下简称金雁米粉厂)、醴陵市金缘米粉厂(以下简称金缘米粉厂)、醴陵市庆中米粉厂(以下简称庆中米粉厂)、醴陵市杨武米粉厂(以下简称杨武米粉厂)、醴陵市张根米粉厂(以下简称张根米粉厂)、醴陵市泗汾镇西友米粉加工厂(以下简称西友米粉厂)、醴陵市湘味米粉厂(以下简称湘味米粉厂)、醴陵市珊田米粉厂(以下简称珊田米粉厂)11家米粉厂在涉案米粉涨价通知上盖章。
2023年8月7日,经价格监测,本局辖区内的终端米粉价格维持基本稳定,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价格各不相同。
因本局所辖县域内米粉厂家超过40家,竞争比较激烈,当事人在受到本局调查后即发布了撤销涉案米粉涨价通知并下发要求相关米粉厂家停止执行米粉涨价通知的通知,辖区内的米粉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2日网友在百姓呼声平台举报当事人统一涨价的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以协会名义发布了米粉涨价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8月8日、2024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其提供的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米粉涨价通知(批发)一份,证明: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制作并发布了米粉涨价通知,该通知上有11家米粉厂盖章;3、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向米粉企业发布了停止涨价通知,停止涨价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章程一份(共5张)、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一份(共6张),证明:当事人设立章程及米粉的执行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醴陵市米粉行业协会停止米粉涨价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后要求各米粉厂停止执行涨价通知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永富米粉加工厂的负责人肖德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永富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醴陵市米价行业协会米粉涨价通知两份(批发和早餐)、米粉协会撤销米粉涨价通知的声明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2、当事人制作并发布米粉涨价通知的过程;3、永富米粉加工厂、湘财米粉厂、金湘米粉厂、金雁米粉厂、金缘米粉厂、庆中米粉厂、杨武米粉厂、张根米粉厂、西友米粉厂、湘味米粉厂、珊田米粉厂11家米粉厂在米粉涨价通知上盖章;4、米粉协会撤销了米粉涨价通知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8月7日本局对醴陵市米粉价格监测截图的价格情况十二份,证明:米粉的市场价格维持基本稳定,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价格各不相同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金缘米粉厂的负责人付明新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金缘米粉厂在米粉涨价通知前就因原材料上涨已准备涨价0.2元/斤;3、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湘财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2023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珊田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湘味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金雁米粉厂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金雁米粉厂在米粉涨价通知前就因原材料上涨已准备涨价0.1元/斤;3、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杨武米粉加工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庆中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庆中米粉厂在米粉涨价通知前就因原材料上涨已准备涨价0.1-0.2元/斤;3、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张根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西友米粉厂的负责人易锡友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七):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金湘米粉厂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询问笔录一份,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被询问人及其米粉厂的基本信息;2、涨价通知的制作发布过程的事实;
证据(十八):2023年8月29日本局向就米粉涨价通知一事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醴陵市米粉厂家之间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定性的请示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向上级部门就米粉涨价通知一事的认定进行了请示的事实;
证据(十九):2023年9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米粉涨价通知一事出具的批复一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十):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当事人的住所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十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4〕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部分会员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辖区内的米粉价格保持基本稳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 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第一节第三条“违法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少于1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