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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52号
发布时间:2024-03-1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091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52号
当事人:醴陵市银洲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5LGMW3M
公司住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大坪组
法定代表人:张强
身份证号:430***************
联系电话:150********
经营范围:许可范围:焰花、鞭炮产品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B)YH安许证字【2022】021564,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有效期: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举报醴陵市银洲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生产使用的特红炮包装标识标注有“大鸿运”注册商标图案,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调查。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维权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大鸿运”注册商标标识45张,爆竹成品仓库(38栋)发现有外包装标注“大鸿运”特红炮1513盘,其中,规格688型“大鸿运”特红炮300盘,规格788型“大鸿运”特红炮472盘,规格888型“大鸿运”特红炮381盘,规格988型“大鸿运”特红炮360盘,经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现场作出鉴定(商品详情具体见《扣留财物清单》和《商标鉴定》),当事人生产的1513盘“大鸿运”特红炮侵犯“大鸿运”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依法实施了封存、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共生产688型“大鸿运”特红炮成本价5元/盘,788型“大鸿运”特红炮成本价6元/盘,888型“大鸿运”特红炮成本价7元/盘,988型“大鸿运”特红炮成本价8元/盘,共计经营额9879元,至目前还没有销售,未获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诉书》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授权委托书》1份,《商品鉴定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侵权律师函》湘众律函字2023-015号复印件1份,《国内特快专递》复印件1份,证明了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是 “大鸿运”注册所有权利人及委托人身份和行使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对商标侵权产品进行鉴定权利及告知当事人“大鸿运”商标依法属于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有注册商标标识45张,在爆竹产品仓库(38栋)发现有外包装标注“大鸿运”特红炮1513盘,其中,规格688型“大鸿运”特红炮300盘,规格788型“大鸿运”特红炮472盘,规格888型“大鸿运”特红炮381盘,规格988型“大鸿运”特红炮360盘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现在共计生产规格型号688型、788型、888型、988型“大鸿运”特红炮爆竹1513盘,还没有销售出去且未获利;当事人承认未收到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商标侵权律师函》及当事人承认侵犯“大鸿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入库单》复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使用注册商标“大鸿运”特红炮入库1513盘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大鸿运”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4〕19 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大鸿运”特红炮1513盘,“大鸿运”商标标识45张;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