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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53号

发布时间:2024-03-12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53

                                               

 

 

当事人:醴陵市家福粤客隆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UY9G2R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                 

经营者:刘建明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4********

2024年1月2日,本局收到在“问政湖南”网站(网址:https://wz.rednet.cn/#/msgDetails?Id=750773)发现一起举报,举报内容为举报人于2023年12月28日在位于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2号的醴陵市家福粤客隆百货商行购得500ml青岛啤酒2000啤酒2瓶(单价4元,支付价款8元),该2瓶啤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7日,保质期为180天。举报人称购买时啤酒已过期,现场仍有过期啤酒在售卖。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对 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由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2000啤酒3瓶,规格为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3230207,保质期为180天。以上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待销售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报市局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对当事人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19年10月21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30610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涉案食品青岛2000啤酒是在醴陵市楚和贸易商行进货的。这批次青岛2000啤酒共进了一箱(12瓶/箱),进货价为2.92元/瓶,销售价为4元/瓶。其中2瓶青岛2000啤酒在过期后于2023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购买,3瓶已过期的青岛2000啤酒在2024年1月2日被我局扣押,其余7瓶在过期前销售出去。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为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受托人提供了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案发后积极整改,对过期商品进行了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问政湖南”网站(网址:https://wz.rednet.cn/#/msgDetails?Id=750773举报内容及相关照片截图打印件,

证据():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20241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

证据():202412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一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拍摄的照片一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到回证一份,

证据():2024129日我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供货商醴陵市楚和贸易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一份

证据():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2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4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8元,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案发后积极整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由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2000啤酒3瓶。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共计500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