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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57号

发布时间:2024-03-2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57

                                               

 

 

当事人:湖南金荣汇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瓷城大道41号中央商业广场C3区C3栋203-207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3580898Y

法定代表人:李良

联系电话:158********

2023年9月21日,本局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称醴陵市阳三星城A1栋商铺,物业代收电费1.1元/度,认为费用过高,请求核实处理。2023年9月26日,本局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送达协助调查函。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执行的转供电价格收费标准,涉嫌价格违法。2023年9月26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1]69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明确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根据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本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统计对比,当事人对其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转供电商户,2021年10月-2021年12月间,按0.85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2022年1月-2022年9月间,按0.95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2022年10月-2023年1月间,按1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2023年2月-2023年8月间,按1.1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其中2021年12月、2022年7月-2022年9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收取的转供电电费单价均低于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2023年8月收取的转供电电费单价与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持平;其它16个月份收取的转供电电费单价均高于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其向转供电商户多收电费共计145192.29元。截止至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清退多收的转供电费用1950元,剩余143242.29元未退还,违法所得143242.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0月-2023年8月《按日期售电月报表》1份23页,证明:当事人每月实际向转供电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标准有16个月超标准收费;

5.当事人提供的电费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阳三星城小区商铺转供电费的事实;

6.协助调查函1份,送达回证1份,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用电汇总表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的标准高于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收取当事人的电费价格标准

7.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朱艳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朱艳琼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为阳三星城小区商铺转供电收费主体,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以及退还多收取转供电费用的情况。

8.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共145192.29元。

9.《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转供电用户收取转供电费用。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3]13-16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145192.29元。

11.当事人提供的“会议培训签到表”1份、“电价退款公告”1份,开会讨论退费的会议照片1份,张贴在临街商铺外墙上的电价退款公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退款通知书后,有退还多收取转供电费用的行为。

12.当事人提供的转供电退费情况表1份,退还给租户转供电费用照片1份3张,退还给租户转供电费用收据3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转供电费195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4〕8号,见证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之后,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意见如下:

1、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阳三星城小区的经营状况亏损。这点不能作为当事人超标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的理由,本局不予采信;

2、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的第一点请求,称将整顿物业内部环境,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售电收费。此点请求是当事人内部管理事务,与既成事实无关,本局不予以采信;

3、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的第二点请求,称将多收取的145192.29元全部退还冲抵物业费。因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将《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且通知书内注明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45192.29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你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虽然组织并召开了会议处理退款的事宜,但截止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清退电费只从2023年2月1日开始计算,且当事人只提供了退还三户租户的电费合计1950元的资料。本局采信当事人已退回的1950元,其它的不予采信。

4、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提出的第三点请求,请求本局考虑当事人承担了民生实事的社会责任及连年亏损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免除处罚。经本局复核,因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免于处罚情形,本局不予釆信。

本局于2024年3月4日向当事人见证送达《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所指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鉴于当事人违法收取的转供电费用为145192.29元能够积极整改且有实施清退的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2 .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3242.29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6倍的罚款,229187.6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72429.9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