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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64号
发布时间:2024-03-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20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64号
当事人:醴陵市板杉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453003994302811C2101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杨钢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内容为在当事人门诊药房货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尼莫地平片19瓶和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内容为“在门诊药房货架上发现尼莫地平片19瓶,国药准字H20044983,产品批号:220102,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在药房柜内发现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尼莫地平片共购进50瓶,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3.92元/瓶,在有效期内使用31瓶,剩余19瓶未使用,云南白药创可贴购进一盒,未使用。上述药品摆放在门诊药房货架上于2024年1月11日被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暗访时查获,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9日,市局转发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法人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及其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4.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进及使用的情况。
6. 醴市监强措字(2024)09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7. 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证明其药品的购进情况。
8. 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查询明细,证明上述药品未在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情况。
9. 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 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使用,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进行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莫地平片19瓶,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