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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64号

发布时间:2024-03-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64

                                               

 

 

 

当事人:醴陵市板杉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453003994302811C2101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杨钢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

联系电话:139********

2024129日,本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内容为在当事人门诊药房货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尼莫地平片19瓶和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4129日,本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内容为在门诊药房货架上发现尼莫地平片19瓶,国药准字H20044983,产品批号:220102,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在药房柜内发现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尼莫地平片共购进50瓶,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3.92元/瓶,在有效期内使用31瓶,剩余19瓶未使用,云南白药创可贴购进一盒,未使用。上述药品摆放在门诊药房货架上于2024年1月11日被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暗访时查获,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9日,市局转发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法人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及其委托人身份情况。。

4.20242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42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进及使用的情况

6. 醴市监强措字(2024)09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7. 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证明其药品的购进情况。

8. 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查询明细,证明上述药品未在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情况。

9. 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4 3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使用,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进行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莫地平片19瓶,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盒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