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4〕A003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肖*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09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姜东村*****  联系电话189****734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4年3月8日14点30分,我局执法人员邹广平、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23、18020817077)等3人在醴陵市湖南工业大学醴陵陶瓷学院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有乘客上了湘BF*****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经询问,当时车上载有4名乘客(有3名乘客是同学关系),由其中1名乘客通过“花小猪打车”手机软件下单,2024年3月8日14时21分16秒你通过“花小猪打车”手机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陶瓷学院路口-公交站路北到醴陵农村客运汽车北站,订单显示预估价车费8.53元,暂未支付,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乘客已取消该趟订单。另1名乘客是你的妻子,不收取车费。你现场无法提供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4〕A003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86,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