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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4〕A0034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245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4-03-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4〕A003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21X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潭塘村******* 联系电话:177****839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长热线”网上派单,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4年3月12日10时5分,我局执法人员邹广平、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23、18020817077)等3人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陵站停车场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F*****(被投诉车辆),向驾驶员你当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为湘BF*****,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该车于2024年3月6日11时21分被乘客投诉,我局收到交办函事件编号为(030020240360000578),并有投诉人提供的网约车订单等,你现场出示了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0281************),无法提供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3月2日20时13分41秒,你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载1名乘客从人人乐超市(醴陵都汇城店)东北门到金石小区(三刀石路),到达金石小区后,乘客要求变更目的地,协商未果。滴滴平台已垫付车费15.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订单页面截图、乘客出具的书面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钟**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4〕A003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86,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