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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69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4069

                                               

 

 

 

当事人:醴陵市黑色玫瑰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5E0N4A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塘住宅小区A栋

经营者:丁传哲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5********

2024年2月4日,本局接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4〕第1号)及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一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根据移送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18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醴陵市黑色玫瑰便利店是2021年3月12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和烟草制品零售。该店铺于2019年12月16日也办理营业执照(现已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23R69X,经营者:丁传哲,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泉塘住宅小区A栋102)。当事人持有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已于2023年9月30日已超过有效期限。2024年1月25日下午,醴陵市烟草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二楼仓库里查获了当事人的卷烟26个品种,其中:(1)白沙(精品)13条,单价:100元/条,金额:1300元;(2)白沙(软)4条,单价:70元/条,金额:280元;(3)钻石(荷花)2条,单价:350元/条,金额:700元;(4)云烟(细支云龙)3条,单价:150元/条,金额:450元;(5)白沙(硬红运当头)4条,单价:200元/条,金额:800元;(6)芙蓉王(硬)43条,单价:250元/条,金额:10750元;(7)白沙(硬新和气生财细支)1条,单价:500元/条,金额:500元;(8)白沙(硬和气生财)4条,单价:550元/条,金额:2200元;(9)芙蓉王(硬细支)1条,单价:260元/条,金额:260元;(10)钻石(软荷花)1条,单价:500元/条,金额:500元;(11)芙蓉王(硬红宝石)1条,单价:320元/条,金额:320元;(12)双喜(莲香)6条,单价:150元/条,金额:900元;(13)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单价:150元/条,金额:150元;(14)苏烟(软金砂)1条,单价:450元/条,金额:450元;(15)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单价:110元/条,金额:110元;(16)利群(软长嘴)2条,单价:360元/条,金额:720元;(17)哈德门(纯香)1条,单价:60元/条,金额:60元;(18)大前门(短支)1条,单价:200元/条,金额:200元;(19)双喜(硬经典)1条,单价:150元/条,金额:150元;(20)贵烟(国酒香 30)1条,单价:900元/条,金额:900元;(21)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单价:400元/条,金额:400元;(22)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单价:400元/条,金额:400元;(23)利群(夜西湖)1条,单价:200元/条,金额:200元;(24)金圣(青瓷中支)1条,单价:200元/条,金额:200元;(25)白沙(硬和天下尊享)2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2000元;(26)黄鹤楼(硬奇景)5条,单价:300元/条,金额:1500元。上述卷烟规格均为200支/条,合计103条(2.06万支),合计金额26400元。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从附近多家烟草制品零售户收购而来,均用于当事人店铺销售给消费者。因时间问题,当事人还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为26400元。

另查,当事人持有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于2023年9月30日已超过有效期,因营业执照变化的原因,当事人无法办理该证延期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和8月份两次准备好申请材料去市民中心办理,因为当事人所在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饱和,也无法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受托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受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当事人已全权委托张艳红处理本案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材料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进行了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共两张),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4年1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五份,证明: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26个品种合计103条卷烟;4、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5、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返还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已全部返还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已就涉案卷烟的价格进行认定,确定了涉案金额为2640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有26个品种,合计103条卷烟用于销售;3、涉案卷烟的来源情况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无证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持有有效的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十):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情况说明,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移送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有26个品种,合计103条卷烟用于销售;3、涉案卷烟的来源情况及销售情况;4、当事人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其自身营业执照和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对当事人进行查询后获取的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据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质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4〕2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此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前已积极办理此证,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不足1000元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少于29%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1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