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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4〕第070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124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4〕070号
当事人: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4012128M
住所:醴陵市青云北路马放塘1号
法定代表人:蔡人强
身份证件号码:331***************
根据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有市民反映:“其是新华联状元华府的业主,之前办理不动产证向开发商缴纳2000元作为保证金,现在开发商只愿意退1670元,说剩下的330元是办证费,但是市民咨询了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证只要80元工本费,要求开发商退还250元的差价。并且开发商没有开具发票。请核实处理”。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不动产权证工本费80元外,还收取了测量图纸费100元,办证代理费用15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与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签订的测绘合同和与醴陵良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协议书。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当事人收取测量图纸费属于将经营成本转嫁给购房客户,当事人收取办证代理费属于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2023年10月10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证: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属于将经营成本转嫁给购房客户的行为。
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状元华府购房客户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收取代办费,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没有在公司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共收取81户状元华府购房客户100元测量图纸费和150元办证代理费合计20250元。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已清退完所有多收费用,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投诉人提供的收据,证明:当事人收取了投诉人办证费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测绘合同》、《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协议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和办证代办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和办证代办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谢新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谢新伟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和办证代办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状元华府办证收费明细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共收取81户状元华府购房客户100元测量图纸费和150元办证代理费合计20250元的事实;
10.《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1.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3]13-15号)文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20250元;
12.当事人提供的《状元华府已退办证费名单》和部分收条、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的测量图纸费和办证代办费已全部清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4〕2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状元华府购房客户测量图纸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状元华府购房客户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收取代办费,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没有在公司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以及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有清退所有违法所得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将经营成本转嫁给购房客户的行为罚款500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的行为,罚款1000元人民,合计罚款5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