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路政处罚决定〔2024〕A0011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路政处罚决定2024〕A00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李**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码:452************933            联系电话:139****8414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

根据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驾驶车牌号为桂J*****/桂*****挂的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当事人、进行超限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4年3月20日16时3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彭友龙、黄杰彪(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05、18020817091)在G106线1770K+500M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驾驶车牌号为桂J*****/桂*****挂的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经向你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泥巴(可分解物品),该车从江西省萍乡市工业园运往广东省顺德市。我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96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960千克,超限率为14.20%。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过李**本人阅示并表示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路政处罚告知〔2024〕A001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小写:18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1日